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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寨滨河花园社区一期安置区项目B、C地块配套商业整体招租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5/14/2020  文章来源:  网络编辑:  浏览次数:1954

一、招标条件

中技兴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二七城乡更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就侯寨滨河花园社区一期安置区项目BC地块配套商业整体招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有能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侯寨滨河花园社区一期安置区项目BC地块配套商业整体招租

2.2、招标编号:ZXZB20HN0026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两个标段

2.4、招标内容:为提升安置区居民生活品质,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区政府同意,侯寨滨河花园社区一期安置区项目BC地块配套商业由郑州市二七城乡更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面向社会整体公开招租。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由承租人根据政府的要求进行招商运营和管理。具体招标内容如下:

2.4.1招租范围:BC地块商业服务用房均为钢混结构,其中行政及物业用房面积约350㎡(以设计院最终图纸为准)不纳入招租范围,配套商业服务用房面积(最终以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分别进行公开整体招租。具体情况如下:

一标段B地块配套商业用房:1栋(3层),建筑面积11417,其中行政及物业用房面积约250㎡(居委会150㎡、警务室20㎡、物业管理80㎡),消防控制室约70㎡。配套商业服务用房11097㎡。

二标段C地块配套商业用房:2栋(各3层),建筑面积4435㎡,其中行政及物业用房面积100㎡(警务室20㎡、物业管理80㎡),消防控制室35㎡。配套商业服务用房4300㎡。

2.4.2租金设定

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咨询报告(见附表)和大面积出租建议,设定招标起始价一标段B地块为:1-3层每月每平方分别为不低于23138元,二标段C地块两栋为:1-3层每月每平方分别为不低于17106元。

2.4.3租赁期限

合同租期初设为10年,租赁期满5年若区域内市场发生巨大变化,5年后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项目配套商业用房进行重新评估,以评估价协商确定租金水平。

2.4.4免租期和租金增幅比例

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出的租赁建议及律师意见,结合安置房交房时间,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约定合同生效条件:1、周边路网贯通;2、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条件满足其中任意一条即开始计租。如未能满足,B地块商业房整租合同订立后满9个月,C地块商业房整租合同订立后满8个月开始计租。租金增幅比例:自计租日起租金每3年上调一次,以前一年租金为基础分别为上调5%、上调6%、上调7% (以整体招租中标价为基数,自计租日起计算)

2.4.5承租方经营管理权的准入、监督、退出机制

1)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接受招标方的管理和监督,并遵守招标方制定的监督管理办法。

2)招标方定期对承租方提供的群众满意度(群众投诉)进行评分,如连续两次整改不达标,招标方有权取消给予承租方租金的所有优惠政策和条件。

3)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合理的装修改造,应当经过招标方同意,承租方须向招标方提供自行设计的后期精装修图纸,经招标方确认后方可装修,不得私自改造建筑结构及水、电设备。实际运营中不得私自改变使用功能,如有实际需要调整,需征得招标方同意。合同期满后,承租方装修部分无偿交给招标方。

4)承租方在使用房屋时,应当妥善使用及维护房屋,保证在承租期内房屋结构完整,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5)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存放国家禁止个人储存的物品或其他有损害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的物品,如需储藏需要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储藏的物品,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存放。

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擅自将房屋整体转租、转让,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房屋进行抵押。

7)承租方在承租期内确保有完善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如发生相关事故,由承租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招标方遭受的损失。

8)承租方不得以招标方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如因使用招标方名义开展活动,给招标方造成名义、名誉、信用等损害,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9)在承租方运营期间,如发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事故,招标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承租方法律责任。

10)承租方对转租租赁人的经营活动应当谨慎、审慎、注意并进行完善的管理和监督。如转租租赁人违法经营给招标方造成经济损失承租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承租方在承租期的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均与招标方无关。

12)承租期内各项房屋管理费、租赁税、卫生、三包、治安费均由承租方自理,水、电、暖气等费用由承租方支出。

13)承租方须办理合法的证照,在租赁物上注明经营行业及店名,如承租方经营与之不符或因经营许可的证照不全,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承租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承租方在合同约定计租日的三日内,须向招标方一次性缴纳首期租金。一标段B地块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二标段C地块租金每一年支付一次。

15)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承租方须另行向出租方交付一年租金的10%作为押金或履约保证金(也可出具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否则,招标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4.6其他说明

1)中标单位须在合同约定期的3日内一次性向招标方缴纳首期租金和押金或履约保证金,并按招标方要求的时间进行装修及开张营业,否则招标方有权中止合同。

2)招标或投标其中一方如无法履约,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负责赔偿对方前期投入的损失。

3)其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合同时共同协商解决。

4)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可以提出合理要求,共同协商另签补充合同。

5)招标方不为中标方另行提供仓储设施及住宿、交通条件。

6)争议解决方式:如若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到项目所在地法院解決。

7)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方进行的房屋装修或添加的其他附属物品归招标方所有。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为企业的:

3.1.1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2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3.1.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的规定,投标人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信用记录,并分别打印各项网页查询信息,信用信息查询的时间期限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含)之后,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3.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3.1.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投标人为自然人的:

3.2.1具有有效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2.2招标公告发布期间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且金额不得少于50万元

3.2.3出具无犯罪行贿记录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书须签字按手印)

3.2.4自然人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个人信用“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并打印网页查询信息,信用信息查询的时间期限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含)之后,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将被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3.3一个投标人只能投报一个标段。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投标人为企业的需携带(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4.2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需携带(1)有效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招标公告发布期间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且金额不得少于50万元;(3)无犯罪行贿记录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书须签字按手印)。

4.3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现场审查,复印件1套(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签字并按手印)。

4.4报名时间为北京时间2020515日至202052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4.5报名地点为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与建业路交叉口永恒名座大厦151503室。

4.6招标文件费合计人民币500/本,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64日上午930

5.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与建业路交叉口永恒名座大厦151503

5.3、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同时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郑州市二七城乡更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柳女士

电话:0371-60809123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行云路赣江路146

招标代理机构:中技兴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371-55986707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与建业路交叉口永恒名座大厦151503

 

2020年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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